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板小字第999號
原 告 彩越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素錦
訴訟代理人 林世章
被 告 張永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4
日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○一年
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
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
書 記 官 莊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