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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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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9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小字第999號 原   告 彩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素錦 訴訟代理人 林世章 被   告 張永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4 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○一年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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