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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調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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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明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○○號5 樓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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