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小調字第724號
聲 請 人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成發
相 對 人 明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于蓓蓓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○○號5 樓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蔡斐雯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