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106號
上 訴 人 鄧光苓
林奇嵐
鄧光莉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食之本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
捌佰貳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