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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106號 上 訴 人 鄧光苓       林奇嵐       鄧光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食之本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 捌佰貳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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