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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111號 原  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一、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巨揚貿易有限公司發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  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叁拾叁萬捌      仟伍佰肆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,扣除   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      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號)補繳叁仟壹佰肆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祉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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