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
原 告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尚志
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
被 告 日明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素如
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
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
複代理人 林柔孜律師
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
訴訟代理人 羅元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日明耀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
起訴狀雖列被告為「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」,
惟
其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民事
陳報狀已陳明更正被告為「日明
耀有限公司」,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
顯然錯誤。
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曹 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