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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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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 原   告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  告 日明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如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 葉家馨律師 複代理人  林柔孜律師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元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日明耀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為「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」,惟 其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民事陳報狀已陳明更正被告為「日明 耀有限公司」,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。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 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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