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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3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364號 原   告 理財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錡邶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上原告與被告詹任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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