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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3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364號 原   告 理財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錡邶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  告 詹任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甲、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因積欠原告款項新台幣(下同)000000元 未清償,經雙方協議後,扣除民國(下同)100年12月償還 30000元,被告尚欠370000元,而原告同意受償後支付訴外 人最前線形象策略有限公司退佣80000元,而被告代表訴外 人最前線形象策略有限公司主張抵銷,故被告尚須償還原告 290000元,兩造次101年9月18日簽立和解書,被告同意於 101年9月20日前償還60000元;於101年10月20日前償還 30000元;於101年11月20日前償還30000 元;於101年12月 20日前償還170000元,料被告僅依約償還90000元後,即 未依約履行,尚積欠原告200000元,催未理。為此,依 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︰求為判決:如主文 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乙、程序方面: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丙、得心證之理由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尚積欠原告款項,而兩造達成和解, 被告未履行和解契約完畢之事實,業據提出和解書影本為證 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 面以供本院審酌,信原告主張者為真實。 二、按「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。」、「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。」,民法第 736條、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原積欠原告款項40 0000元,經兩造和解而約定由被告返還290000元,而被告 應於101年9月20日前償還60000元;於101年10月20日前償還 3000 0元;於101年11月20日前償還30000元;於101年12月 20日前償還170000元,被告即有依和解契約履行之義務,然 被告僅支付原告90000元,且最後之履行期亦已屆至,被告 即應給付200000元。從而,原告本於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10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﹪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丁、假執行之宣告: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 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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