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
原 告 財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育荏
被 告 張宜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
兩造間之
委任契約書第10條規定:「甲乙雙方於,如因
本約而生訴訟時,雙方同意選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。」,有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
可憑,兩造顯然以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為
合意管轄之法院,依
上開說明,自應由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蔡斐雯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