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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 原   告 財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育荏 被   告 張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書第10條規定:「甲乙雙方於,如因 本約而生訴訟時,雙方同意選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。」,有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,兩造顯然以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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