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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447號 上 訴 人 太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崇信 被上訴人  洪妘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業於102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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