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447號
上 訴 人 太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崇信
被
上訴人 洪妘瑄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2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
定業於102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解
惟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祉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