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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 上 訴 人 李欣穎即阡陽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游翰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建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壹 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祉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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