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清在
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
上列
聲請人與
被告陳季尉間返還牌照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溢收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與被告陳季尉間返還牌照事件,前於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受理移轉本院管轄前,已於102 年6 月17日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其後於移轉本院管轄
後,
復於102 年10月24日重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
有繳款收據在卷
可稽,
顯有溢收之情。
爰依聲請人之聲請,
依
上揭規定,裁定返還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 炎 煌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