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陳季尉間返還牌照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 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溢收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被告陳季尉間返還牌照事件,前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受理移轉本院管轄前,已於102 年6 月17日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其後於移轉本院管轄 後,復於102 年10月24日重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 有繳款收據在卷可稽,顯有溢收之情。爰依聲請人之聲請, 依上揭規定,裁定返還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