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102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
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清在
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
被 告 陳季尉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,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
照壹枚返還原告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101 年4 月21日與原告簽訂臺北縣
(已改制為「新北市」)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
約,以其所有自備之小客車(國瑞廠牌,出廠年月94年5 月
,排氣量1998cc,引擎號碼1AZ0000000)加入原告公司營業
體系,登記車主為原告公司,使用原告公司請領之車號000-
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(即包括車牌0 面、行車執照1 枚)營
業,並約定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管理服務費新臺幣(下同)
1,200 元,且自行負擔違規罰款、各項稅款、保險費等費用
。
詎被告其後未依約
按月繳交管理費,另原告代墊之稅款、
違規罰款等共累欠達2 萬餘元,
迄未繳納,屢經催討,均置
之不理,且101 年度車輛年度定期檢驗亦逾期未檢驗,原告
遂於102 年4 月3 日寄發
存證信函,催告給付並終止
上開契
約。為此,原告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返還交付原告上開車號
車牌0 面、行車執照1枚 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
與經營契約書、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
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以供本院審酌,依本院調查之結果,原告之主張
堪信為真實
。從而,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應將
系爭
車號000-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返還交付
原告,
核屬正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
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確定訴訟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(
第一審
裁判費),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書記官 黃 炎 煌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