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102年度板簡字第1679號
原 告 黃月娥
訴訟
代理人 趙德仁
被 告 高龍麒
訴訟代理人 高世穎
上列
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,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3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
㈠緣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3日至101 年12月15日
期間,修
繕其所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 號4 樓房屋內浴室時,
因施工不當,以電鑽穿破原告所有同址3 樓房屋浴室天花
板線路管,造成該浴室天花板之燈座管路漏水,雖屢經原
告向被告反映請其修復改善,
惟迄今仍未修繕。為此,提
起本訴,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上址房屋漏水原因部分修繕
至不漏水狀態。
㈡並提出原告所有上址建物登記謄本、臺北市內湖區調解委
員會102 年7 月16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修繕報價單等影
本、原告屋內浴室天花板燈座管路漏水現況照片等為證。
㈢對被告
抗辯之陳述:
當時被告房屋修繕時致原告房屋漏水,原告即於101 年11
月初通知在場施工人員,並至現場勘查。而被告房屋修繕
後至102 年1 月前均無人居住,直至102 年1 月起有人進
出使用被告房屋浴室,又開始漏水,始知被告並未修繕完
整,惟經通知被告多次,被告均不理會,
而非如被告所言
原告未告知。
二、被告抗辯:
㈠被告係於101 年10月13日委請「集新工程有限公司」(下
簡稱「集新公司」)估價被告上址4 樓房屋住處裝修、裝
潢工程,自101 年10月15日起動工,期間於同年月21日集
新公司告知被告,因屋齡老舊,水管管線需全面更新,因
此追加該工程,至101 年12月15日全部裝修工程施工完畢
,經被告查驗工程成果後,已將工程款項全數付清。
㈡
詎其後被告於102 年1 月間接到原告來電告知,因被告房
屋裝潢翻修,導致原告3 樓漏水,施工期間原告有將漏水
一事告知集新公司,但未獲回應,因此現直接撥電告知被
告應妥善處理該漏水之事。然被告及家人於
上開2 個月又
2 日施工期間,均有不定期前往工地關心裝修工程進度,
印象中未見浴室地板有線路管,且亦隨時與集新公司電話
聯繫,但於施工期間,均未曾聽聞原告或集新公司告知有
施工致原告房屋漏水之事,直至該裝修工程完工付清款項
後一個月,原告才來電告知。而被告得知後,亦即聯繫集
新公司至原告住處勘查漏水情況,亦有與原告聯繫溝通,
按原告主張其屋漏水一事,並非係於被告房屋工程完工後
始發生,故該漏水之事,應屬原告與集新公司間之糾紛,
與被告
無涉。另因
兩造房屋相鄰隔棟房屋有增建鐵皮屋頂
與兩造房屋該棟建物相接,日久銹蝕有縫隙,亦有可能因
此雨水自該縫隙滲入兩造該棟建物牆面後,以致造成原告
房屋漏水。
㈢
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,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
擔保請准
宣
告免為假執行。
㈣並提出被告上址房屋浴室修繕時現場照片、集新公司報價
單等影本為據
三、
經查:
㈠
本件原告主張指述之其上址房屋屋內現狀,業經提出上開
現場照片為證,復經本院至現場
勘驗結果,固有其指述如
現場
履勘照片、簡圖所示情狀,此有本院102 年11月13日
勘驗筆錄及所附簡圖、現場照片在卷
可稽。
㈡惟依原告指述情節所示,係主張被告委由訴外人集新公司
承攬被告房屋修繕工程施工時,因施工人員施工不當,以
電鑽穿破原告所有同址3 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線路管,造成
該浴室天花板之燈座管路漏水之事實,則原告主張之
侵權
行為人應係被告之
承攬人集新公司。按承攬人因執行承攬
事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定作人不負
損害賠償責任
;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,不在此限,
民法第18
9 條定有明文。是縱認原告房屋浴室天花板燈座管路漏水
造成之原因,係其指述之上開原因事實屬實,惟依
上揭規
定,原則上應由承攬工程之集新公司負
損害賠償責任,身
為定作人之被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,另原告亦未舉證承攬
之集新公司上開不法侵害行為,係因定作之被告於定作或
指示有過失所致,故被告亦無上揭規定但書例外應負損害
賠償責任之情。
㈢是本件依上所述,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主張請求,於法
尚非
有據,要難准許。
四、從而,
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上址房
屋漏水原因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,於法非屬正當,為無理
由,自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
為原告敗訴之判決,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書記官 黃 炎 煌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