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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6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修復漏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679號 原   告 黃月娥 訴訟代理人 趙德仁 被   告 高龍麒 訴訟代理人 高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,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 ㈠緣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3日至101 年12月15日期間,修 繕其所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 號4 樓房屋內浴室時, 因施工不當,以電鑽穿破原告所有同址3 樓房屋浴室天花 板線路管,造成該浴室天花板之燈座管路漏水,雖屢經原 告向被告反映請其修復改善,惟迄今仍未修繕。為此,提 起本訴,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上址房屋漏水原因部分修繕 至不漏水狀態。 ㈡並提出原告所有上址建物登記謄本、臺北市內湖區調解委 員會102 年7 月16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修繕報價單等影 本、原告屋內浴室天花板燈座管路漏水現況照片等為證。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 當時被告房屋修繕時致原告房屋漏水,原告即於101 年11 月初通知在場施工人員,並至現場勘查。而被告房屋修繕 後至102 年1 月前均無人居住,直至102 年1 月起有人進 出使用被告房屋浴室,又開始漏水,始知被告並未修繕完 整,惟經通知被告多次,被告均不理會,而非如被告所言 原告未告知。 二、被告抗辯: ㈠被告係於101 年10月13日委請「集新工程有限公司」(下 簡稱「集新公司」)估價被告上址4 樓房屋住處裝修、裝 潢工程,自101 年10月15日起動工,期間於同年月21日集 新公司告知被告,因屋齡老舊,水管管線需全面更新,因 此追加該工程,至101 年12月15日全部裝修工程施工完畢 ,經被告查驗工程成果後,已將工程款項全數付清。 ㈡詎其後被告於102 年1 月間接到原告來電告知,因被告房 屋裝潢翻修,導致原告3 樓漏水,施工期間原告有將漏水 一事告知集新公司,但未獲回應,因此現直接撥電告知被 告應妥善處理該漏水之事。然被告及家人於上開2 個月又 2 日施工期間,均有不定期前往工地關心裝修工程進度, 印象中未見浴室地板有線路管,且亦隨時與集新公司電話 聯繫,但於施工期間,均未曾聽聞原告或集新公司告知有 施工致原告房屋漏水之事,直至該裝修工程完工付清款項 後一個月,原告才來電告知。而被告得知後,亦即聯繫集 新公司至原告住處勘查漏水情況,亦有與原告聯繫溝通, 按原告主張其屋漏水一事,並非係於被告房屋工程完工後 始發生,故該漏水之事,應屬原告與集新公司間之糾紛, 與被告無涉。另因兩造房屋相鄰隔棟房屋有增建鐵皮屋頂 與兩造房屋該棟建物相接,日久銹蝕有縫隙,亦有可能因 此雨水自該縫隙滲入兩造該棟建物牆面後,以致造成原告 房屋漏水。 ㈢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,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。 ㈣並提出被告上址房屋浴室修繕時現場照片、集新公司報價 單等影本為據 三、經查: ㈠本件原告主張指述之其上址房屋屋內現狀,業經提出上開 現場照片為證,復經本院至現場勘驗結果,固有其指述如 現場履勘照片、簡圖所示情狀,此有本院102 年11月13日 勘驗筆錄及所附簡圖、現場照片在卷可稽。 ㈡惟依原告指述情節所示,係主張被告委由訴外人集新公司 承攬被告房屋修繕工程施工時,因施工人員施工不當,以 電鑽穿破原告所有同址3 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線路管,造成 該浴室天花板之燈座管路漏水之事實,則原告主張之侵權 行為人應係被告之承攬人集新公司。按承攬人因執行承攬 事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;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 9 條定有明文。是縱認原告房屋浴室天花板燈座管路漏水 造成之原因,係其指述之上開原因事實屬實,惟依上揭規 定,原則上應由承攬工程之集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,身 為定作人之被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,另原告亦未舉證承攬 之集新公司上開不法侵害行為,係因定作之被告於定作或 指示有過失所致,故被告亦無上揭規定但書例外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之情。 ㈢是本件依上所述,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主張請求,於法尚非 有據,要難准許。 四、從而,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上址房 屋漏水原因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,於法非屬正當,為無理 由,自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原告敗訴之判決,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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