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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3,545 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,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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