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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74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
宣  示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1745號 原   告 翰妤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被   告 銀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莊景銘 上列當事人 102年度板簡字第1745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7日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4時 30分整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    法   官 李崇豪    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    通  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 法官宣示主文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 ○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(下同) 101年10月中委任原告自香港 運送進口貨物一批及代辦報關提貨業務,貨物於同年10月31 日抵達基隆港,並於同年 11月1日完成報關手續,業經原告 於同年 11月2日將貨物交付被告簽收,惟被告迄未支付原告 業已代墊予基隆關稅局之關稅、營業稅及其他多筆款項,合 計新台幣(下同) 366,959元,屢經催討,被告多次均以該批 貨物遭商品檢驗局查察為由拒絕支付,為此爰依委任契約關 係提起本訴,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66,959元,並自101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。 二、被告則辯以: (一)原告起訴狀所主張請求支付之訴訟標的金額366,959元與原 告於102年5月10日寄發予被告之台北延壽郵局0000 79號存 證信函所載訴訟標的金額285,146元不符。 (二)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未依法將商品送檢致被 告受有:1.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以被告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 第1項為由,科處99,000元罰鍰。2.商品經經濟部商品檢驗 局要求下架後,損失運費50,000元、物流中心處理費7,830 元及下架商品銷毀無法再銷售商品成本 99,898元。3.因未 送檢產品遭下架,而損及被告代理之日方品牌原廠與被告 長期建立之信賴關係及商業模式,初估損失至少500,000元 ,合計756,728元。茲以與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之金額抵銷 之各等語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海運進口請款單暨收據影本 16紙及台北延壽郵局000079號存證信函乙件為證,被告對委 任原告自香港運送進口貨物及代辦報關提貨業務乙節亦不爭 執,惟辯稱:原告起訴狀所主張請求支付之金額 366,959元 與原告於102年5月10日寄發予被告之台北延壽郵局000079號 存證信函所載金額 285,146元不符;又被告因原告未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受有 756,728元之損害,可與原告請求 返還之代墊款抵銷云云。經查: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 已盡證明之責後,被告對其主張,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 之主張者,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,亦應負證明之責,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,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 資參照。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代墊關稅、營業稅及其他多 筆款項,並已提出海運進口請款單暨收據影本16紙為證,共 計366,959元,已如前述,且被告對上開海運進口請款單暨 收據之真正,亦均不爭執。至台北延壽郵局000079號存證信 函所載之金額285,146元,僅係部分金額即101年11月1日統 編00000000號海運進口請款單之代墊金額,此亦有該海運進 口請款單在卷可稽。而被告迄未能舉證證明其確因原告未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受有如前所述金額之損害,揆諸首 開說明,被告上開所辯,委無足採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66,959元 ,並自10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駁之必要,併此 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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