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9號 原  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      張玲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環境清潔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前於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,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2,299 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10 元,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欠3,91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