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 9,21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