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子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3,00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,3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繳判費
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