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林子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土間102 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者,民事訴訟
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第二審上訴,為
當事人
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,在第一
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,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(最高法院
22年上字第3579 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楊金土以上訴人、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
被告提起
本件返還
不當得利之訴,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
臺幣(下同)17萬4,200 元。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以
102 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大樣六角室內
裝修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4萬3,000 元,原告其餘之訴駁回
,有判決書在卷
可稽,是原告對於上訴人部分為敗訴,故上
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,為不得上訴而上訴,應予
駁回。
三、
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
2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