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子烊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楊金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
裁
判費新臺幣2,325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 日以裁定命
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,此項裁定業於103年 5
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上訴人逾
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 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