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2182號
原 告 明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月娟
上列原告與
被告裕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1,107 元,應繳
裁判費3,420 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92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,920 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