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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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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44號 原   告 森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生 上原告與被告建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 萬柒仟玖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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