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63號
原 告 林月惠
被 告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琢輝
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
律師
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
債權人或
債務人對於分配表
所載各
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
金額有不同意者,應於分配
期日一日前,向執行法院提出書
狀,
聲明異議。」、「異議未終結者,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
務人,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
配表
異議之訴。聲明
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
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,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;經證明
者,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,應行
提存。」,
強制執行法第
39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則於
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
配表異議之訴,須以該債權人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為前
提要件。又原告之訴,若起訴不合程式且為不得補正者,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一
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
適用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
參
照)。
二、
本件兩造均係訴外人蘇榮仁之債權人,緣訴外人謝新平以訴
外人蘇榮仁積欠其債務而
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訴外人蘇榮仁之
財產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
拍賣訴外人蘇榮仁之財產後製作分
配表定於民國(下同)102年1月14日分配,並通知訴外人蘇
榮仁及包括原告
暨被告在內之債權人陳述意見,原告雖於
102 年1月29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,
惟債權人即本件被告
並未向執行法院為反對之陳述,且該分配表業已分配完畢,
分別於102年2月25日將案款電匯兩造,則該強制執行及異議
程序均已終結
一節,有本院
依職權調取之100年度司執字第
29500號民事執行卷宗
可佐,
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對被告之
起訴不合程式,且為不得補正者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黃大千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