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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字第597號 原   告 德豪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和 訴訟代理人 周家雄 被   告 胡意敏即新北市私立慈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 各筆票款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退票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,原 告屆期提示後遭退票,屢經催討,均無結果。為此,本於票 據關係,請求被告償還給付如附表所示各筆票款金額合計新 臺幣(下同)11萬5,180 元,及自各筆支票發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 為證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,雖對支付命令異議時曾具 狀泛稱:系爭票款債務尚有糾葛,被告並無積欠原告系爭票 款金額云云並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,自不足採,是依本 院調查結果,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惟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 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, 本件原告主張請求之系爭票款,應自各筆支票發票日起算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與上揭規定未盡相符,依上揭規 定,其得請求之系爭支票票款追索之利息,應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算,是原告上開請求系爭支票提示前之利息,於法未合 ,應不予准許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金額合計11萬5,180 元,及各筆票款金 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,核屬正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 之請求,則有據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,220元(第一審裁判費),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支 票 │ 發票日期 │ 票 面 金 額│付 款 銀 行 │ 提 示 │ │號│ 票據號碼 │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退票日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KX0000000 │101.06.30 │ 30,000元│新北市中和地│ 101.07.02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農會錦和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2│KX0000000 │101.07.31 │ 30,000元│新北市中和地│ 102.02.22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農會錦和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3│KX0000000 │101.08.10 │ 20,000元│新北市中和地│ 102.02.22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農會錦和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4│KX0000000 │101.07.05 │ 35,180元│新北市中和地│ 102.02.22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農會錦和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合 計│ │ 115,180元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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