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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原   告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多美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複代理人  鄭鈺賢 被   告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之人才招募委託契約第6.3條規定:「因本契約 所生之民事爭議,而有涉訟之必要時,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契約影本一件在支付命令可憑,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, 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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