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05號
原 告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多美
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
律師
複代理人 鄭鈺賢
被 告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
兩造間之人才招募委託契約第6.3條規定:「因本契約
所生之民事爭議,而有涉訟之必要時,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
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契約影本一件在
支付命令
卷
可憑,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合意管轄之法院,
依
上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解
惟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祉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