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字第709號
上 訴 人 虹雲上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沛
送達代收人 林啟瑩
律師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𠓛藝印刷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二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伍
仟伍佰捌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