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2號
原 告 厚樺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進興
訴訟代理人 魏秀菊
被 告 歐得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
000號11樓之5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。
爰依職權、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