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
聲 請 人 洪安瑀
代 理 人 方正儒
律師
相 對 人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
准予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
明者,不在此限。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無資力
支出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板橋分會專任
委任狀一份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,
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