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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安瑀 代 理 人 方正儒律師 相 對 人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,不在此限。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,且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板橋分會專任委任狀一份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, 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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