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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彭國原 代 理 人 朱俊雄律師 相 對 人 統盛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(本院102 年度板簡字第 1304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、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 助;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(本院102 年 度板簡字第1304號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資料以 釋明,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,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 且核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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