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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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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簡救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薛枝成 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 相 對 人 賽門鄧普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鐳峻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,不在此限。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1件、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2件等以為釋明,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調查被告財 產總額為零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 稽,相對人亦不爭執(見本院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) ,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勞動契約為由提起訴訟,非 顯無勝訴之望,有本院102年度板勞簡字第73號卷可稽,核 本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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