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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2年度板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周暘程 相 對 人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相 對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相 對 人 長碩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分會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貳佰陸拾肆元,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 文。又(法律扶助基金會)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 必要費用,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;因法律扶助而由分會支出 之酬金及必要費用,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;分會得 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,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 用;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,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及強制執行,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1 項至第4 項亦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鈞院98年度勞簡字第39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吳端銘於民國98年4 月13日,向聲請人板橋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,對相對人提起上開訴訟,經審查決定准予扶助上 開訴訟程序,並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,其後上開 訴訟,經鈞院判決原告部分勝訴確定,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分之二,茲因聲請人板橋分會於上開法律 扶助事件支出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等申請政府規費合計新臺幣(下同)660 元之必要費用,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二即264 元,為向應負擔之相對 人追償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35條規定,聲請確定聲請人板橋 分會上開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等語,並提出上開法律扶助申請 書、審查表、審查決定通知書、追償金費用計算書、經濟部 (中部辦公室)自行收納款項收據、戶政規費收據、變動之 審查表等影本為據。 三、經查: ㈠按法律扶助法第11條第2 款雖規定關於辦理律師酬金及其 他費用之預支、給付酌減、取消、返還、分擔或負擔之審 議及執行事項,由聲請人所屬分會辦理,同法第35條並規 定「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,視為訴訟 費用之一部。因法律扶助而由分會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,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。分會得對於負擔訴訟費 用之他造,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。分會得據 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 制執行」,惟同法第10條第3 款亦規定法律扶助經費之募 集、管理及運用,由聲請人辦理;聲請人既統籌管理法律 扶助經費,且各分會不過係聲請人之分支機構,則關於分 會辦理上開費用返還、確定訴訟費用額等業務範圍之事項 ,聲請人自非不得以自己名義為之(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925 號裁定意旨)。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 聲請人就其板橋分會支出之法律扶助事件必要費用,以其 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於法尚非無據,合先敘明。 ㈡次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核與聲請人上開提出之資料相符, 且其聲請之上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,均係經本院諭知申請陳報,核屬上揭規定之必要費 用,爰依聲請就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分會支出之第一 審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、戶籍謄本申請費等訴訟費用額,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四、依法律扶助法第35條第4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計 算 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 目│金 額(新臺幣)│備 註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相對人公司│ 660元│由聲請人板橋分會支出預繳│ │變更登記表、法定│ │,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│ │代理人戶籍謄本申│ │之二即264 元。 │ │請費用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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