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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原   告 華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芝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26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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