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原   告 華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平 被   告 陳芝妍 訴訟代理人 黃墩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陳芝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提起本件訴 訟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以裁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,惟迄今原告顯已逾期而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