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
原 告 華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健平
被 告 陳芝妍
訴訟代理人 黃墩墉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陳芝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提起本件訴
訟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以裁定命原
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
月7 日送達原告指定
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
可稽
,
惟迄今原告顯已逾期而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
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