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張懷喻
訴訟
代理人 陳添信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
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10,306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1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斐雯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