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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張懷喻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10,30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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