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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8號 原   告 DIVINO MARIFI JANAYAN 馬莉菲       ARIOLA BERNADETTE LEDESMA 芮菈       PERDIDO HELEN GRACE SACRAMED 海倫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複代理人  王健律師       賴昱任律師       程蘊霞律師 被   告 祥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孔亮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      劉楷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      蔡宜衡律師       林哲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兩造並應於開庭前三日具狀說明為何原告芮 菈、海倫於102年1月始任職於被告公司,卻於101年10 月即有補 班記錄之原因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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