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8號
原 告 DIVINO MARIFI JANAYAN 馬莉菲
ARIOLA BERNADETTE LEDESMA 芮菈
PERDIDO HELEN GRACE SACRAMED 海倫
訴訟
代理人 施泓成
律師
複代理人 王健律師
賴昱任律師
程蘊霞律師
被 告 祥全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孔亮
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
劉楷律師
上一人
複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
蔡宜衡律師
林哲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
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
兩造並應於
開庭前三日具狀說明為何原告芮
菈、海倫於102年1月始任職於被告公司,卻於101年10 月即有補
班
記錄之原因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