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
原 告 林坤榜
訴訟
代理人 林啟瑩
律師
被 告 茂騰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武興
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
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
上列
當事人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3 年 5 月30
日所為宣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
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記載「訴訟代理人游淑惠律師住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○ 巷 ○○ 號 6 樓之 2 」,應更正為「訴
訟代理人游淑惠律師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 ○○ 號 6
樓之 2;訴訟代理人陳宜宏律師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段00
號 5 樓之 1;訴訟代理人郭明松律師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
段 00 號 5 樓之 1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