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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原   告 林坤榜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被   告 茂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武興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3 年 5 月30 日所為宣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記載「訴訟代理人游淑惠律師住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○○ 巷 ○○ 號 6 樓之 2 」,應更正為「訴 訟代理人游淑惠律師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巷 ○○ 號 6 樓之 2;訴訟代理人陳宜宏律師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段00 號 5 樓之 1;訴訟代理人郭明松律師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 段 00 號 5 樓之 1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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