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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勞簡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獎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 原   告 李俊凱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 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      黃旭田律師       顏榕律師       黃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於任職期間之績效獎金。查兩造間聘僱合約書第9條約定: 「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,雙方應依誠信原則 解決,如有訴訟之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在卷足憑,是兩 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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