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
原 告 李俊凱
訴訟
代理人 謝憲愷
律師
被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
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
黃旭田律師
顏榕律師
黃淑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
兩造間勞動契約之
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原告
於任職
期間之績效獎金。查兩造間聘僱合約書第9條約定:
「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,雙方應依
誠信原則
解決,如有訴訟之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在卷
足憑,是兩
造間確有
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,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
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