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小字第1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孟芬
訴訟代理人 蘇賢能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堅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 萬1,50
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 炎 煌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