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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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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145號 原   告 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棠 被   告 雋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0 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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