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
原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蘭
代 理 人 賴鴻忠
被 告 林成義
訴訟代理人 徐正勇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
肆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32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曹 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