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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1697號 原  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代 理 人 賴鴻忠 被   告 林成義 訴訟代理人 徐正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 肆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曹 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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