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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17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1781號 原   告 大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原   告 邵立達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德倫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德倫 被   告 王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 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大鈺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邵立達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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