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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1800號 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柏正       李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萬3,0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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