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18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1825號 原   告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志堅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代理人  徐翊昕律師 被   告 北村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1 日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○三 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緣被告委託原告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電著加工,至 民國(下同)103年3月份為止,尚有貨款新台幣(下同) 25198元尚未給付,原告已提出發票經被告收執,惟就貨 款部分被告一再拖延,被告另於103年5月20日函告原告, 說明有加工瑕疵等情,原告礙難同意。 (二)原告秉持誠信,已完成被告所交付之相關加工程序,且於 加工過程中,就被告曾提及之瑕疵狀況給予適當之排除, 理應再無瑕疵之情,今被告以一紙第三人之文件,即主張 原告交付之不良品達7764支,要求扣款32845 元(未稅) ,未免草率,且又未提供任何不良品供原告檢視,故就被 告之主張原告不予認同。 (三)據悉被告已接受原告之請款,並收受原告之發票,且已完 成相關稅務手續,理當已同意原告之請款,時至今日始向 原告公司主張加工瑕疵扣款等情,實與常情未符。 (四)原告否認有何加工瑕疵或不良品,惟原告於103 年5 月27 日依法函請被告付款,被告仍置若罔聞,為此爰依兩造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求為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 25198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。 二、被告則辯以: (一)原配合一段時間,後來忽然不配合,造成被告很大的損失 。當初合作未簽契約,只有口頭約定而已。貨款數量正確 ,但最後一批貨忽然說不幫被告做,材料退回造成被告損 失。 (二)原告庭呈的出貨單正確,被告有收。 (三)原告忽然不幫被告做,造成被告損失,被告不付貨款時有 把資料寄給原告各等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,被告對其主 張,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,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,亦應負證明之責,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,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。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,業據原告當庭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2紙為證 ,經本院將該出貨單提示被告檢視後,被告亦自認該出貨 單為正確,且已收受出貨單品號/品名欄內所記載之物件 ,是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各該出貨單所載之金額25198元( 12852+12346=25198)。至被告所辯兩造原配合一段時 間,後來忽然不配合,造成被告很大的損失云云,未據被 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,揆諸首開說明,被告上開所辯,委 無足取。 (二)從而,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198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03年6月18日)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駁之必要,併此 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