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號 原   告 黃富宗即永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被  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委託原告進行被告公司 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2 樓處所之裝修工程,約定 工程款為新臺幣39,375元(稅後金額),被告並以口頭承諾被告 公司放款時間為102 年4 月30日。後原告已於102 年4 月15 日完工,被告自完工至今均故不驗收放款,被告有所爭議部分 也不申請協調,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付款,被告皆置之不理,為 此,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工程款等 節,業據其提出請款單、板橋國慶郵局第129 號、第373 號存證 信函收件回執、統一發票、報價施工確認書、傳真機翻拍畫面 、施工完成現場照片、通訊軟體簡訊內容翻拍畫面等件為證,且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從而,原告基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所 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