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3年度板小字第200號
原 告 黃富宗即永佑企業社
訴訟
代理人 陳
乃之
被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3
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委託原告進行被告公司
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2 樓處所之裝修工程,約定
工程款為新臺幣39,375元(稅後金額),被告並以口頭承諾被告
公司放款時間為102 年4 月30日。
嗣後原告已於102 年4 月15
日完工,
詎被告自完工至今均故不驗收放款,被告有所爭議部分
也不申請協調,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付款,被告皆置之不理,為
此,
爰依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上開積欠工程款等
節,
業據其提出請款單、板橋國慶郵局第129 號、第373 號
存證
信函暨收件回執、統一發票、報價施工確認書、傳真機翻拍畫面
、施工完成現場照片、通訊軟體簡訊內容翻拍畫面等件為證,且
被告已於相當
期日受
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
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認,應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從而,原告基於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所
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