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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208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張申福       蔡文桐       黃怡雯 被   告 隆昇計程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7 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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