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3年度板小字第2224號
原 告 翊程冷氣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威然
被 告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千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
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
要旨
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(下同)59,300元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銷貨單18紙、銷貨退回單2紙、存摺內頁明細2紙、臺
灣新北地方法院
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函1份為證,被告則已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
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
告依
兩造間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9,300元,
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即10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