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22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2224號 原   告 翊程冷氣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然 被   告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(下同)59,300元之事實, 業據其提出銷貨單18紙、銷貨退回單2紙、存摺內頁明細2紙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函1份為證,被告則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 告依兩造買賣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9,300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