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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2577號 原  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被   告 楊立瑋即大來光電科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,被告係籍設花蓮縣○ ○鄉○○路○○○ 號,有商業登記抄本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佐,又本件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,亦有公務電話 紀錄乙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,自應由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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