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3年度板小字第2577號
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錦福
被 告 楊立瑋即大來光電科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,被告係籍設花蓮縣○
○鄉○○路○○○ 號,有商業登記抄本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
可佐,又本件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,亦有公務電話
紀錄乙紙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,自應由臺灣
花蓮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