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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30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3031號 原   告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訴訟代理人 黃靚恩 被   告 元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向原告購買硬碟乙批,貨款共 計新臺幣(下同)3萬3,075元,約定被告應於同年月21日給付貨 款,而原告已於103年8月14日依被告指示將貨物送抵被告指定營 業處所,並由被告收受無訛。詎被告屆期仍未給付上開貨款,屢 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3,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、 報價單、送貨簽收單、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為證。被告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承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 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萬3,07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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