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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501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103年度板小字第501號 原   告 耀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慶 被   告 正楊機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50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103 年3 月31日下午1 時30分整 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    法   官 游婷麟    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, 000及自民國103年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0, 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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