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501號
原 告 耀慶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耀慶
被 告 正楊機器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茂隆
上列
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50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
103 年3 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103 年3 月31日下午1 時30分整
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游婷麟
法院
書記官 蔡斐雯
朗讀
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
主文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, 000及自民國103年1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0, 000元為原告
預供
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書記官 蔡斐雯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