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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字第 635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 原   告 朵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甄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   告 丁小芹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1時 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法 官 解惟本    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:VIII品牌服飾創辦人即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1 年8月14日透過其員工即訴外人白明穎(英文名:Louis/手 機0000000000/Email:louisbai43@gmail.com)代表與原告 公司簽立合約,雇用原告公司聘僱之外籍模特兒Ira及Pauli na二位,以每位工作時數8小時計時,於同年9月5日在門牌 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號的沐蘭MOTEL607號房 ,進行VIII品牌服飾形象網路影片拍攝(作品參考網址http 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Ed9USkkeTBo),工作結束 當天計算總工作時數為每位模特兒10小時,契約中明定超時 費用及相關說明事項等,並約定被告需於工作完成14天內匯 款支付酬勞共計新臺幣(下同)61000元。被告迄今仍使用 原告公司模特兒肖像於網路(如:YouTube、VIII品牌官方 FB網址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www.viii.com.tw), 並且仍未支付任何款項,期間被告之員工即訴外人白明穎( Louis)已離職,之間也聯繫過被告當時的經紀人(手機000 0000000宇昇;Emai1:evanxyz0928@2yah00.com.tw),並透 過網路社群及電話多次與相關人員及被告聯絡,然被告處理 態度消極,電話不接留話也不回,完全無法聯繫。且迭經原 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,請求判決如主文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被告或其代理人Louis簽名之 通告書、工作確認單各1件、請款單2件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 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 抽象陳述債務尚有糾葛,此外,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陳述 ,以供本院審酌,經本院調查結果,原告之主張,可信為真 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訴訟,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,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 六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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