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
原 告 朵兒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慧甄
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
被 告 丁小芹
上列
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
國103年5月6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1時
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解
惟本
書記官 李璁潁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
裁判之
訴訟標的
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受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VIII品牌服飾創辦人即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1
年8月14日透過其員工即訴外人白明穎(英文名:Louis/手
機0000000000/Email:louisbai43@gmail.com)代表與原告
公司簽立合約,雇用原告公司聘僱之外籍模特兒Ira及Pauli
na二位,以每位工作時數8小時計時,於同年9月5日在門牌
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號的沐蘭MOTEL607號房
,進行VIII品牌服飾形象網路影片拍攝(作品參考網址http
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Ed9USkkeTBo),工作結束
當天計算總工作時數為每位模特兒10小時,契約中明定超時
費用及相關說明事項等,並約定被告需於工作完成14天內匯
款支付酬勞共計新臺幣(下同)61000元。被告
迄今仍使用
原告公司模特兒肖像於網路(如:YouTube、VIII品牌官方
FB網址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www.viii.com.tw),
並且仍未支付任何款項,
期間被告之員工即訴外人白明穎(
Louis)已離職,之間也聯繫過被告當時的經紀人(手機000
0000000宇昇;Emai1:evanxyz0928@2yah00.com.tw),並透
過網路社群及電話多次與相關人員及被告聯絡,然被告處理
態度消極,電話不接留話也不回,完全無法聯繫。且
迭經原
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爰依
委任契約之
法律關係提起本
訴,請求判決如主文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被告或其代理人Louis簽名之
通告書、工作確認單各1件、請款單2件、
存證信函等影本為
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所提出
支付命令異議狀僅
抽象陳述債務尚有糾葛,此外,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陳述
,以供本院審酌,經本院調查結果,原告之主張,可信為真
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委任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
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
本件係
小額訴訟,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,
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
六、本件係
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
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
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書記官 李璁潁
法 官 解惟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璁潁